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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二)

2022-04-29 14:23:13   热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十二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身份证件;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身份证件;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七)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八)船员服务簿;

(九)船上见习记录簿;

(十)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十一)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应当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提交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按照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七)(九)(十)项外的材料;按照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七)项外的材料,及经过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除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

第十八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九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不少于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可以作为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九条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3个月及以上5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二十一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三)(四)项或者第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证书遗失说明。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任职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第三节 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等特殊类型船舶或者极地水域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都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的一等适任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5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者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5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且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75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八条 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九条 适任考试科目、大纲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符合本规则附件中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要求,申请参加相应适任考试的,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一)身份证件;

(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类别;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四)相应培训证明和海上任职资历。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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